互联网社交账户是指用户通过微信、QQ、微博、电子邮箱、游戏、淘宝、支付宝或其他即时通信账号,注册登录后,即获得相应互联网商品的操作权限和存储功能,其是广义上的虚拟财产范畴,而普通的虚拟财产是互联网环境里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有独占性的信息。对于这种与游戏币、装备等虚拟有形物不一样的互联网世界无形物怎么样进行权利保护,重点在于确定权利的边界。而互联网社交账户的边界就是存储信息的范围,包含关注联系用户的信息,构成其价值的整体。
民法典仅对虚拟财产进行了原则性的保护,但实务中关于互联网社交账户的权利归属仍存在争议。笔者觉得,基于公平原则,对其权利归属可以从两个维度剖析,打造双轨制的法律保护机制,即用户享有社交账户所有权,运营商享有常识产权,两种权属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
从现实世界维度,运营商提供硬件设施,研发社交软件并持续经营、提供服务,因此,运营商应当享有其所研发运营的互联网社交账户的常识产权。当然,社交账户内因用户创造而形成的信息的常识产权归属用户。常识产权的法定性、专有性,保护了运营商的权利绝对性,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其他人不能用,运营商亦有权对其商品进行创造、修改、维护、获益等。
从虚拟世界维度,用户在用账户过程中发布信息、吸粉、产生知名度和影响力等,为账户的信息构建付出了智商和劳动力,使账户整体信息具备了社会交换价值。以微博账号、微信账号、小红书账号、抖音短视频账号等为例,各类账号根据其所带流量、关注度、评价度等进行等级排名。一个互联网大V发布一条平台信息能带来数十万甚至百千万计的广告效应,可获得竞价开户多少钱数十万元。在这类社交账户背后总是有专业的营销推广团队在负责推广、运营,这已远超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所付出的运营本钱。互联网社交账户的价值信息可以由用户占有、用和支配。其所有权应归用户享有。
而从平台的盈利模式来看,运营商和用户的投入是相辅相成的。每一个社交软件的运营都是基于传播和推广,特别最初的时候,运营商依赖用户的传播和交流来保持和推广。用户在社交软件之上打造的社交关系链、用户信息及用户流量是社交软件最大的竞争优势。运营商为研发、推广、运营社交账户服务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也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运营商应当尊重用户的支配权,不应当借助垄断或者优势地位随便剥夺用户的所有权,也不可以以格式条约来排除用户的权利。法律应当赋予和保护用户对互联网社交账户的虚拟财产所有权。平台运营商在借助用户用、维护账户信息行为带来信息传播效应和收益的同时,应当负有保障用户权利的义务。因运营商主观缘由侵害用户权益的,用户应当享有知情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 王嫏嬛 杜佳鑫 作者单位:广东深圳南山人民法院 广东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治日报